券商分类评价规则修订透露哪些变化?一文解析(3)

2025-06-23 17:02  财联社

看点二:优化业务加分指标,鼓励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现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大部分主要业务均设有收入加分指标,同时设置了对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加分,不利于突出高质量发展的导向。

在这一情形背景下,此次《规定》修改取消了营业总收入的加分指标,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最高加分由1分提高至2分,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

指标的调整还着重突出鼓励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的导向。健康发展的证券行业,不仅需要一定数量的优质头部机构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态势,也需要有活力的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结合区域、人才等资源禀赋和专业能力做精做细、优化供给、创造价值,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

如何体现这一鼓励的内涵?一方面,新版本的规定适当提升了部分加分指标的覆盖面,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提升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另一方面,本次修订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权益类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权益类资管产品管理规模等专项指标,鼓励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特色化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投资者服务能力。围绕这一方面进行调整完善,可以看到,是对《关于推进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积极落实。

看点三:强化综合惩戒,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证监会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全面落实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要求,加大对违规证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问责力度。记者注意到,为了强化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戒,更好落实"打大打恶"的要求,新版规定也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完善。

一方面,突出"打大打恶",完善下调评级手段,坚持整体实质研判,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从严下调相关证券公司评级。现行《规定》第十八条列举了下调公司评价结果手段的适用情形,包括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严重失效等,此次修改将下调评级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在实践中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进一步提高了相关手段的可用性。

另一方面,此次修订还体现了引导证券公司充分有效运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修订充分考虑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与暂停业务等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的严重程度和对行政当事人的影响,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适当提高了"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在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进一步强化"资格罚"自律管理手段的制度震慑,同时适当优化了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通过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下调评级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

新版评价规定还鼓励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情节清晰的,按照《规定》应当至少扣1.5分。此次修订明确证券公司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的,按照相应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这一规定的适用,以证券公司主动申请、有效减轻或消除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为前提条件,有利于引导证券公司自愿及时先行赔付受害投资者,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缩短维权周期,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