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车内窒息身亡 父母起诉车企被驳 律师解析(4)

2025-08-14 14:57  上海高院

本案中,原告存在多重监护失职:一是未为两岁幼儿使用安全座椅,如《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就有关于未满4周岁儿童须使用安全座椅的相关规定;二是放任幼儿在车辆行驶中脱离监护,让5岁儿童自行操作座椅,且长时间未关注孩子动向。这种"监管真空"正是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产品责任不能成为监护失职的"挡箭牌"。

2. 合力守护:让"安全第一"成为家庭与社会的共识

每一个孩子的成长,都离不开法律的守护与家庭的尽责。本案的审理不仅关乎法律适用,更是一次价值宣示:安全座椅是"生命座椅",监护意识是"防护铠甲";父母的观护是孩子身边最可靠的"安全气囊"。

司法裁判在此类案件中,既要守住法律底线,更要传递"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倡导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家校共育、社会助力等多种方式,提升监护人的监护意识与监护能力,让"监护不仅是亲情,更是责任"的观念深入人心,从源头上减少因认知不足导致的监护疏漏,让"关爱"与"责任"贯彻未成年人保护全过程,推动形成"幼有所护"的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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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