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警示缺陷:以"必要提示+合理关联"为限度
产品的警示要求是指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性和正确使用作出必要的说明与警示。因此,产品提示有其针对范围及合理限度,而非"无限责任"。
本案中,车辆《用户手册》已专章规定"儿童保护装置",明确"必须安装儿童安全座椅""未正确安置儿童可能致命",已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且警示的范围与限度是合理的。原告主张"座椅未设警示标识",但该主张忽略了一个关键:警示与损害需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儿童在无监护状态下操作座椅,即便座椅设有标识,也无法避免监护人完全失察导致的危险。
正如本案判决所揭示的那样,警示不能替代监护,责任的边界止于理性预期。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亦不纵容责任的逃避者,只有合理确定边界才能避免陷入"有损害即追责"的认识误区。
二、未成年人保护的维度:从监护履职到合力守护
监护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不可转让的责任"。本案的另一个重要价值在于重申"家庭监护是生命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1. 监护职责:法定性与不可豁免性
日常生活中,儿童的操作力、平衡力、控制力等方面均处于较低水平,而其体型、身体部位特征也使得他们更容易受伤。正因为未成年人缺乏发现危险和自救的能力及经验,法律要求其监护人善尽监护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保护的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