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不如!民警继父多次猥亵继女终获刑

2025-12-29 20:31  头条

李女士和前夫离婚后,和刘某组成二婚家庭。案发前,刘某是上海某公职人员。李女士和刘某婚后,最初女儿是跟着他们生活的。李女士带着女儿再嫁,觉得孩子懂事听话,丈夫工作顺心。她对自己的再婚生活挺满意。

然而,女儿告诉她的一番话,打破了这个家的宁静。读五年级的女儿告诉她,继父对她做出过违背伦理的不当行为。李女士心中咯噔一声。女儿双眼通红,神情凄然,双肩抖动的样子,不像在撒谎。

可丈夫身为公职人员,怎能做出那样的事情?李女士质问刘某,可刘某却否认一切。李女士为保护女儿,决定暂时让女儿离开。她把女儿送回前夫那边,她继续和刘某生活在一起。此后,家里安静了三年。

2015年暑假,李女士思念女儿,就接女儿到她这边小住。原以为,只是让女儿暑假期间来此暂住。却不料,8月16日早上,刘某竟再次跑到女儿房间。李女士大怒,要报警,刘某却极力阻拦。刘某写下一份《承诺书》,承认了他犯下的严重错误。

李女士为维系婚姻毕竟是二婚,决定暂时放过刘某。不曾想,2018年,女儿到她和刘某住处拿衣服,又暂时居住几天。当李女士得知刘某故态复萌,勃然大怒。2021年10月,法院判决李女士和刘某离婚。2024年1月19日,李女士陪着女儿走进派出所报警。

有了妈妈的陪伴和鼓励,女儿这次鼓起勇气,说出刘某长期对她实施猥亵的事实。经法院调查审理,刘某在2010年到2012年,女孩不满十四岁期间,多次对女孩实施违法行为。之后,刘某分别于2015年8月16日,2018年11月某日,2021年3月期间,又多次对继女实施违法行为。期间,刘某还威胁女孩,不准告诉别人。

随后,检察院以涉嫌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反相关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对刘某提起公诉。刘某却否认他有犯罪事实。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刑法》第237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次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在2010年到2012年期间,女孩未满14岁。刘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此后期间,其行为持续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侵害。

刘某是女孩继父,其利用特殊身份,作出违法行为,应予重罚。刘某到案后,拒不认错,否认他有犯罪事实。其态度恶劣,没有主动悔改的意思。综上,一审判决审理,认定刘某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依法予以严惩。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无罪与上诉。2025年12月26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