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提出,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1日,我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
《通告》提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如相关国家标准更新,执行最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通告》要求,凡在《通告》发布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并安装黄色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即为过渡期),逾期未申请的不再予以登记;《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予登记。
过渡期内,未安装黄色临时交通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