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全文:
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1日(公布之日,过渡期设置为三年),我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如相关国家标准更新,执行最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国标电动自行车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4.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三、国标车辆登记政策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需进行登记,并安装绿色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并安装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过渡期管理办法
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设定为三年。
1.凡本通告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并安装黄色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即为过渡期),逾期未申请的不再予以登记。
2.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予登记。
3.过渡期内,未安装黄色临时交通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4.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采取置换、报废等方式淘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