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村民反映其他问题调查情况
围绕村民反映的规划管理、采样检测、信息公开、投诉办理等有关问题,认真进行了核实。
关于企业位于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问题。经查,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泡花碱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2016年10月,武汉市颁布实施地方性法规《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划定全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该企业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生态发展区内,属于既有项目,应由所在区政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提出保留、整改或置换等处置意见。但新洲区政府组织部署处置工作不及时,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区政府开展处置工作不到位。
关于暴雨后采样检测和"通风报信"问题。经查,2022年4月7日,区生态环境分局收到关于泡花碱厂污染问题的投诉后,于4月8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向村民走访了解情况。4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厂区内外地面干燥,无雨时不具备采集水样条件,于4月25日(雨后的第二天)投诉人在场时完成采样,并对企业提出清理渗出厂区外污水、修复南侧院墙等整改要求。报道所涉"赶紧把排污口堵上"的"通风报信"行为,经调查,目前暂无证据证实存在上述问题。
关于"拒绝"信息公开问题。经查,2022年以来,村民徐某某共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泡花碱厂2000年至2023年监测报告、2022年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公开7份监测报告和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材料、核查证据材料等9项申请材料,依法不予公开。
关于村民投诉信访及办理回告问题。经查,自2022年4月以来,徐某某等村民通过信访投诉等渠道多次反映泡花碱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市区生态环境部门25次赴现场检查核实,对厂区周边环境开展检测4次,出具生态环境监测报告11份,但仍有群众多次反映的有关问题未纳入信访处置事项。新洲区委区政府和区信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李集街道及相关责任人,对村民信访投诉存在重视不够、办理不认真、化解矛盾不力等问题。
综合以上情况,调查发现涉事企业存在环境违法和历史违建问题;根据调查的环境监测结果,泡花碱厂周边区域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达标,雨水沟积水呈碱性,水塘水质化学需氧量超标;报道所涉的黄土坡湾非癌症高发地区,没有科学证据表明村民癌症(含白血病)发病情况与泡花碱厂环境因素存在因果关联;市生态环境局及新洲区分局、新洲区委区政府及区相关单位存在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失职失责等问题。
六、有关问题处理情况
(一)全面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泡花碱厂彻底关停,对企业及其投资人熊某某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建设,责令限期拆除;对厂区内尚在经营的木业公司,责令停止生产,清理场地;对厂区及周边开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
(二)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针对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涉事企业日常监管不到位、查处违法行为不力问题,给予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给予时任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区环境保护局(2019年机构改革后更名,现简称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给予时任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牵头负责副支队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十二大队(新洲)专职副大队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十二大队(新洲)街镇中队中队长政务降级处分,给予3名执法队员政务记过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