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黄土坡湾村民健康调查情况
通过现场勘查、入户走访、大数据信息核查、环境卫生学调查、人群健康状况评估等方式,对黄土坡湾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形成流调报告。由环境卫生、肿瘤医学、流行病学、毒理学等领域权威专家组成专家组,结合流调结果,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分析。
关于村民患癌病例数量问题。报道所称的62名患癌村民,统计时段从1986年至2026年跨度40年,经核查确认癌症病例45例、非癌症17例。45例癌症病例中,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的22例、通过流行病学调查方式认定的23例。调查组在此基础上扩大核查范围,对黄土坡湾现有户籍村民全面开展健康现状核查,另发现癌症病例20例。最终核定1986年以来,黄土坡湾癌症病例累计65例(含白血病4例),其中50岁以上占比64.6%,50岁以下占比35.4%;已去世42例,现有患者23例。
关于村民罹患癌症比例"明显异常"问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数据,运用卫生统计学方法计算,1986年至2026年黄土坡湾癌症年平均发病率为253.88/10万,低于同期武汉市281.16/10万(数据来源于武汉市疾控中心肿瘤监测系统)。根据现有全国已公开数据,2004年至2019年全国癌症年平均发病率为290.05/10万(数据来源于《中国肿瘤登记年报》,国家癌症中心于2004年起公开出版发行,目前数据更新至2019年),同期黄土坡湾癌症年平均发病率为253.50/10万,低于全国水平。黄土坡湾非癌症高发地区,村民罹患癌症比例"明显异常"的说法,缺乏流行病学与环境健康科学研究支撑。
关于泡花碱厂排污涉嫌导致村民患癌问题。流行病学调查从多个角度开展泡花碱厂排污与村民患癌之间的关联分析。从病例空间分布分析,按病例住宅与泡花碱厂及其排水沟直线距离分段统计癌症患者数量,未发现病例数量随距离由近及远呈现递减特征。从病例报告发病时间分析,40年来黄土坡湾癌症病例始终散在发生,近年来发病变化趋势与全国、全省保持一致,未发现病例报告的发病时间分布与泡花碱厂排污的暴露窗口期存在明确关联。从职业和生活暴露角度分析,共查找到泡花碱厂员工19名,平均工作年限16年,最长年限40年,长期直接接触工厂产品、饮用厂区井水、食用厂区自种蔬菜,19名员工中1例患直肠癌(2014年因脑溢血去世,67岁,非黄土坡湾村民),其余员工均未发现有患癌情况。40年来该厂癌症病例单发,未呈现职业和生活暴露与癌症聚集存在关联。从癌症种类分析,黄土坡湾癌症种类涉及肺癌(17例)、胃癌(14例)、结直肠癌(8例)、食道癌(4例)、脑癌(4例)、白血病(4例)、肝癌(3例)、甲状腺癌(2例)、肾癌(2例)、乳腺癌(2例)、胆囊癌(1例)、骨癌(1例)、口腔癌(1例)、前列腺癌(1例)、胰腺癌(1例)共计15种,癌种顺位与全国农村地区基本一致,未发现与环境污染相关的单一癌种异常高发和聚集现象。
四、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核查情况
通过调取分析相关资料、与相关人员谈话核实等方式,对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履职情况进行核查。
1986年至2019年9月期间。经查,区生态环境部门于2014年9月、2017年10月两次对泡花碱厂开展锅炉废气监测,结果均显示排放达标。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各地于2016年底前完成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改任务。2016年1月,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清理整顿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对辖区内环保违规项目开展清理,但未将该企业纳入清理范围。村民反映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的问题,情况属实。
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经查,2019年企业生产工艺调整后增加碱性废渣排放。根据区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对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加密检查频次,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响应举报和应急处置。区生态环境分局履行职责不到位,未落实"每半年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等要求。在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企业排污限期整改期间,区生态环境分局督促整改不力。
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经查,企业整改逾期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仍继续生产,区生态环境分局未对该行为进行查处,2021年度无针对该企业的相关执法检查记录。
2022年5月至今。经查,2022年5月18日,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针对企业违规生产行为,责令其停止生产。2022年5月20日,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堆放和填埋碱性废渣,存在环境违法事实,督促企业安全处置并处以罚款,但未深入摸排历年产生碱性废渣底数和处置情况。此后,村民多次举报企业违规生产,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3年6月30日、7月25日、8月22日、10月23日4次赴现场检查,督促企业陆续拆除搅拌机、存放池、反应釜等设施设备,但对真实停产情况未认真核查。2026年3月,按上级督办要求,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再次赴现场调查核实,仅发现企业有购买储存销售泡花碱成品的行为,责成拆除压滤机、锅炉、储存罐等泡花碱全部生产设施设备,但未能发现企业实际存在泡花碱生产加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