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共同居住时间仅数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方某为筹备订婚仪式、办理婚宴所支出的费用,系基于与刘某缔结婚姻的目的,依照当地习俗举办仪式的合理开支,该部分支出并非消费性质,且方某并未从中获取个人利益,因此应当从返还彩礼的总额中予以扣除。
然而,方某提交的女装、女鞋等物品票据及购买记录,这些物品既不具备典型婚宴用品特征,也并非一次性消耗品,且由方某个人占有使用。其主张购买这些物品用于筹备婚礼,以此拒绝返还彩礼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情况,方某为筹备、举办订婚仪式及婚宴,总计花费包括回礼、订婚仪式和婚宴费用共计5万余元,法院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充分考虑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对女方的影响等因素,并结合当地习俗,最终确定彩礼返还的具体比例为80%。据此计算,方某应当返还刘某的彩礼数额为13万余元。
法官提醒 返还彩礼需考虑具体情形
"彩礼返还需考虑具体情形。"魏雪莉说,在判断是否应返还彩礼时,法院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其中,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确未共同生活,且最终离婚的,给付方有权主张返还彩礼。
魏雪莉介绍,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需全面综合考量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为举办仪式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如筹备订婚、婚宴的必要花费等,若给付方未从中获益,可从返还总额中扣除;但对于非为婚礼筹备的物品支出,若不具备典型婚宴用品特征且为一方占有使用,通常不应予以扣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