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一对男女经相亲认识,二人举行婚礼一周后因发生矛盾离婚。男方要求全额返还21万元彩礼,女方认为应该扣除部分款项,双方对簿公堂。
2月2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魏雪莉法官介绍,此案经过法庭审理,厘清了彩礼返还中的法律规定与实践考量。
案情回放 一周后"闪离"彩礼退还起争议
一年前,刘某与方某经相亲结识,认识半年后登记结婚,随后举办了婚礼。
举行婚礼仅过去一周,二人闹起了离婚,由于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方某遂起诉至法院。刘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方某返还彩礼21.5万元。
经法院查证,刘某通过向方某指定的其姐姐账户转账,支付了彩礼21.5万元,随后方某母亲向刘某回礼5000元。方某为筹备订婚仪式,购置装饰用品花费6300余元;租用婚礼场地及支付宴席餐费共计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方某姐姐支付的21.5万元,目的明确为与方某缔结婚姻,结合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该款项应认定为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