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注销能否逃避税收责任?专家解析:不能(2)

2026-07-10 17:12  人民网

石绍宾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逃逸式"注销,不仅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且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挑战。

"企业注销仅代表经营活动的终止,过往存续期间产生的违法责任与纳税义务,不会因主体注销而自动消除。"石绍宾表示,《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2025年第52号)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逃逸式"注销经营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虽已消灭,但其经营者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与个体工商户财产紧密关联,需对其经营期间的税收义务承担直接连带责任。

石绍宾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逃逸式"注销偷税的,对企业可依法恢复登记并进行追征,对于个体工商户可追究其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