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案
本案较以往的走私贵重金属刑事案件而言,作案手段更为隐蔽,被告人系以特制内衣藏匿黄金粉末并通过搭乘邮轮的方式企图逃避海关的监管。走私黄金等贵重金属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有关金银等贵重金属出口的管理制度,还会危害国家货币币值的稳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就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即走私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五被告人皆受他人指使将黄金粉末走私出境,数量为12余千克,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罚。
本案的审理,对广大公民而言也是一次警醒,切勿因牟取非法利益而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携带或复带金银出境,中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者超过原入境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据此,确需携带贵重金属出境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