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制止家暴致人轻伤案今日开庭重审,此前一审被判故意伤害(2)

2026-08-18 13:18  四川法治报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女孩被父亲朱某踹坐在地上后,刘某及其同伴从马路对面走来。在二人劝阻朱某的过程中,朱某用手指着刘某及其同伴并试图走近二人,另一名女子在一旁劝阻。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后,刘某将朱某放倒在地,朱某站起后刘某再次将其放倒。随后,双方继续发生争执,在这过程中,刘某曾出手扇了朱某面部。最后,警车赶到,民警将刘某及其同伴带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朱某在冲突中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右侧第9、10、11肋骨骨折为本次损伤形成。

事后,警方曾向朱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5年3月,朱某因殴打女儿被公安机关给予告诫。同月,刘某被警方刑拘,4月被逮捕,10月被取保候审。2025年11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判决刘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并判决其赔偿朱某医疗费1564元。

法院认为,被害人朱某凌晨在小区南侧小广场殴打其女儿,刘某和同伴出于正义感上前制止却遭朱某指责,因而发生争执并引发刘某殴打朱某。纵观本案案发起因及发展过程,朱某对他人出面规劝处理不当,引发争执。刘某最初制止打人的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值得倡导,但其后连续绊摔、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朱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综合认为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两年来,我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折磨与名誉打击。"刘某坦言,"我觉得自己当时是在劝阻他家暴,摔倒他也是为了防止他进一步伤害女孩或者我和朋友。"刘某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不构成犯罪。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6年5月,聊城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重新审判。

罪与非罪的边界

律师详解案件四大争议焦点

焦点一:家长当众打孩子,是否属家务私事?

在本案中,父亲当众殴打未成年女儿,妻子称是"家务事"。从法律角度,该行为是家庭暴力还是家务私事?遇到类似情形,普通路人是否有权上前制止?

"本案中,父亲当众多次脚踹未成年女儿头部,已经超出了家庭教育的合理边界,属于典型的暴力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郭刚指出,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庭内部私事,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反家庭暴力确立为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宣告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该名父亲当街殴打女儿的行为不仅违反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虐待、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自始不属于家庭内部可以自行处置、外人无权过问的范畴。打人者妻子以'家务事'为由劝阻路人离开,只是当事人的个人观点,不能成为阻却他人制止违法行为的合法理由。普通路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不仅可以劝阻,更有法定的制止权利。"郭刚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