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1岁男艾滋病患者在酒店招嫖获刑6个月

2025-12-31 15:45  头条

上海长宁,一男子因传播性病罪获刑。根据判决书显示,男子甘某,今年41岁,系上海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老板。其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与男子杜某约定以金钱为条件,到酒店开房,并发生了关系。

案发后,甘某认罪认罚,后法院以犯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

甘某作为一名医疗器械公司的经营者,也算是个成功人士,其居然在明知在自己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与陌生同性发生关系,其行为性质是比较恶劣的,因此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如若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艾滋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系明知的情况下。当然,如果不明知,不构成本罪。

那么怎么判断行为人是"明知"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到医院等医疗机构就医或检查,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行为人可以根据社会大众一般认知来判断,本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或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注意:不论行为人传播性疾病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当然,如果行为人如若明知身患传播性疾病,仍然故意从事卖淫、嫖娼的,从重处罚。如若因此而造成他人身体遭受重大伤害的,将根据刑法法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甘某在明知其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去与嫖娼,故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认罚,因此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一千元,也是情理之中的。

杜某系男性,也构成卖淫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卖淫嫖娼的定义是指与不特定异性或同性,以金钱或财物作为媒介,与对方发生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便卖淫者系男性,仍然可认定为卖淫、嫖娼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杜某已经与甘某发生了关系,因此其行为并非情节较轻的,故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卖淫嫖娼系违法行为,其后果除了被查处后,将面临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外,还极易因此而染上严重疾病,且还极易由此而引发敲诈、强奸等刑事犯罪。因此,我们必须坚决抵制并远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