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日82岁的赵老太经过温州乐清柳市镇包宅文化巷,看到67岁的林老太摔倒在地。
赵老太停下脚步,走过去搀她。
监控里能看到林老太摆过手,似乎说了句"不用扶"。
赵老太还是上前去准备扶起林老太。
两个高龄老人身体重心一齐失衡,双双倒地。
赵老太左股骨骨折,送医后引发多发性脑梗死。
今年3月,赵老太的子女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把林老太告到乐清市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7万元。
6月4日,本案一审宣判:案由改为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判林老太补偿2万元,其余诉求驳回。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了见义勇为受害后的补偿机制: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据此认定林老太是"受益人",赵老太是见义勇为者,判林老太补偿2万元。
这样的判决在法律上似乎没有问题,但是情理上却很难认同,特别是带入林老太的视角:
林老太没撞人、没推人、没求救,摔倒后还摆手示意不用扶。搀扶是赵老太自己决定实施的,林老太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主动选择--她没有选择被扶,也没有因为被扶获得超出自身需求的额外利益。
摔倒了的人被扶起来了,扶的人受伤了,摔倒的人就要掏钱补偿。

本案判决
法理如何说服大众?
法院驳回林老太关于"赵老太强行搀扶自担风险"的抗辩,理由是如果认可"摆手就不用负责",善意会被冻住。这个出发点是对的,保护见义勇为者不能让他们自担风险。
但保护见义勇为者,但让一个没有过错、没有请求帮助甚至没有受益的人掏钱,我觉得说不过去。一个连走路都不利索的老人,摔倒了摆手说不用扶,被人扶了以后自己没事,扶她的人却去世了--她的"受益"在哪里?她的补偿义务又从何而来?
在我看来,这个案件的讨论点不在2万够不够,而在民法典183条本身的补偿机制太粗糙。
见义勇为者受伤甚至死亡,赔偿和补偿都不足以填平损失,这是事实。但填补这个窟窿的责任不应该落在被扶者身上,落在社会上或者更合适,比如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政府救助、社会保险等。
让一个没有过错、没有主动选择被救助的人来承担补偿义务,法律确实给了条文支撑,但条文本身的合理性值得追问。
"扶人受伤不该自担风险,但被扶的人没有过错也不该被强制掏钱。两头的困境,不该只靠一头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