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后
一方不仅拖欠抚养费
还强行带走孩子并藏匿
不让孩子上学
随后反倒起诉争夺抚养权
即使孩子愿意跟随生活
法院也一定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2016年10月生育一子刘小某。2020年3月27日刘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2000元,直至刘小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李某在不影响刘小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周可探望孩子,但应提前通知男方协商探望方式和时间,探望每周最少三次等。离婚后,刘小某跟随刘某生活,现就读于居住地附近的郑州某小学二年级。李某共计支付抚养费用14028元后,未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2024年10月,李某将刘小某带走后未按约定送回,刘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遂藏匿刘小某,不让其继续上学。三个多月后,刘某起诉,请求确认刘小某由其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且不得侵犯其抚养权。李某反诉,请求刘小某变更为由其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刘某系河南某公司员工,月收入4500元左右,有郑州户口。李某非郑州户口,其主张在郑州有稳定工作,但未提交工资流水。李某提交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主张其在该村有门面房两间,有租金收入。刘某质证称该门面房系李某父母的房屋,李某父母在该房内居住,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未尽到抚养义务,导致刘小某身心健康受损。刘小某已年满8周岁,诉讼中要求跟着李某生活。
法院最终判决,刘小某由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刘小某年满18周岁止;李某享有探望权,具体为刘小某上学期间每周五放学后由李某接走、周一早上送回学校上学,寒暑假可接走一个月,具体时间双方可自行协商,刘某应予以协助;李某向刘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9万余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李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