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还有理了?云南,一男子出去和朋友吃饭喝酒,之后一块到酒店找小姐。没成想,次日凌晨,男子却意外死在房间内,家属得知后,将男子朋友及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11万余元,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2023年11月份,刘强(化名)在收到两位好友短信后,穿好衣服便出门了,一行人在饭店里吃完饭后,不知是谁提了一嘴"找个地方放松一下"。
到了事发当天的凌晨五十分许,喝醉酒的几人相互搀扶着,晃晃悠悠的来到了当地的一家酒店。
几人开好房间后,刘强便和好友罗某(化名)分开了,而在此期间,他还和罗某出去了一趟,二人再回来时,已经是将近凌晨三点钟的时间。
也正是在那个时间点,刘强从外面带回了一个身材比较出众的女人。
二人进入预先订好的房间后,差不多过去十分钟左右的时间,也就是事发当天凌晨3时16分许,警方接到了报警电话,报警人声称有人猝死酒店离了。
得知警情后,警方立即赶到了现场,然而那时的刘强已经没了生命体征。
经医学鉴定,刘强无机械性窒息、重度导致S亡。综合分析认为,刘强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身亡,而诱因可能是因为饮酒,再加上情绪激动引发的。
刘强的父亲、妻子、儿子得知后作为原告,准备将那名女子以及和刘强一同饮酒的两人、酒店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1万余元。
然而,警方通过调查发现,事发当晚,刘强在将女子带入酒店以后,二人都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住宿信息登记,而是直接上去了。
因此,酒店系统里并没有录入该女子的身份信息,所以刘强家属无法向其索赔。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1、原告认为,酒店未按规定对客人身份信息登记,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刘强的两位同饮者一块喝酒,并未及时找专业医生救治,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然而,在本案中,刘强的死亡主要是由其自身违法行为和身体状况引起的,共同饮酒者并未表现出明显的过错行为。
2、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确实负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
然而,这种义务是有界限的。在本案中,刘强的死亡主要是由其自身违法行为和身体状况引起的,而非酒店设施或管理上的缺陷所致。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酒店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而根据报道,酒店系统中没有记录女子的身份信息,这表明酒店在入住登记方面可能存在疏漏,但这并不足以证明酒店对刘强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因此,酒店的责任应当有限。
3、法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不足
家属在亲人不幸去世后,有权依法索赔。然而,索赔金额和责任分配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家属要求赔偿11万元人民币的诉求是否合理,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二人在得知刘强病发后,已经第一时间对刘强进行了救助。
其次,法律中并未规定,只要几人在一块喝酒,就会产生法律上必然的责任与义务,刘强S于自身疾病,而他们喝酒的行为不是必然地导致刘强死亡的原因。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被告方不予理赔。而对于涉事酒店,相关部门也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事酒店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予以吊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