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湖,女子和朋友相约唱歌,在门口等待时被两个醉汉搭讪,双方争执期间,另一名女子不分青红皂白骂了女子一顿,并动手推搡她。女子报警,在民警的调解下,辱骂她的女子赔了3000元钱。可对方并不服气,反而偷拍女子,将她的照片发在了朋友圈并配上文字,暗示女子是从事不正当职业的,导致她遭到多人骚扰,女子一怒之下起诉了对方索赔。
据法治视讯8月19日报道,5月2日晚,周某和自己的朋友约好了在平湖一家KTV里唱歌。然而,周某在KTV门口等待自己的朋友时,却被两个喝醉的人前来搭讪。
正当周某与那两个喝醉的人交谈时,王某从KTV里走了出来,看见周某在和那两个人说话,王某没有了解事情的经过,不由分说就开始辱骂周某。
周某本不想与王某发生争执,就回了一句:"我们都是女人,又何必要这样说。"
不知道这句话触动了王某的哪根神经,王某竟然开始对周某动手,而周某自然是咽不下这口气,当场就报了警。
民警赶来后,王某离开了这里。第二天,经过一番调解,王某同意道歉并赔偿周某3000元,周某也接受了这样的赔偿方式。
周某本以为这件事就这样结束了,可谁知道,在双方调解协商的时候,王某竟然偷偷拍下了周某的照片。
调解结束后,王某将调解时偷拍的周某照片和周某的手机号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还配文:三千元花完了吗?
除此之外,王某还发了一条朋友圈,内容是自己和朋友的聊天截图,里面暗示周某从事着不正当职业。
在那之后,周某被不少人骚扰,有不认识的人直接上来就骂周某不检点、专门讹别人钱,还有不少认识的人问周某是不是真的讹了别人的钱。
周某越想越糟心,便决定起诉王某,要求王某对自己再次道歉并赔偿。
面对民警的询问,王某一口咬死,自己和朋友的聊天截图说的并不是这个周某,而是另外一个人,是周某自己对号入座。
至于有人骚扰周某的事情,王某则表示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人去骚扰周某。
而那条偷拍周某照片的朋友圈,在周某报警后,王某已经删除。
在庭审过程中,经过现场查看王某的手机,发现王某的好友有1509人,而这两条涉案朋友圈都已经被删除。
最终,判王某赔偿周某1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和2000元的律师代理费。除此之外,王某还要在自己的朋友圈向周某公开道歉,道歉的朋友圈在三天之内不得删除。
那么,王某为什么被判向周某赔偿呢?
1.王某没有经过周某的允许,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了周某,侵犯了周某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某不仅偷拍了周某的照片,还在自己的朋友圈公开了周某的照片,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周某的肖像权。
2.王某在自己的朋友圈曝光了周某手机号,属于公开他人私密信息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而个人信息,就包括了电话号码。
因此,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权。
3.王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与好友的聊天截图,里面暗示周某从事着不正当职业,侵犯了周某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王某的朋友圈内容导致了周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其行为侵犯了周某的名誉权。
综上可知,对王某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既维护了周某的合法权益,也对王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