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元一次,女子身患艾滋, 仍在出租屋卖淫,法院判了

2025-10-22 11:40  头条

"我早知道有病,但没想到会这样……"

法庭上,王某低着头,声音颤抖。六年前,她第一次得知自己感染了HIV病毒;六年后,因一次30元的性交易,她站上了被告席。

事情要从多年前说起,女子王某在一次检查中被确诊HIV-1抗体呈阳性,这意味着她成了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艾滋病作为一种严重的免疫缺陷疾病,主要通过性接触等途径传播,一旦感染会对人体免疫系统造成持续破坏,后续可能引发多种严重并发症,甚至危及生命。对于感染者而言,规范治疗、做好防护、避免传染他人是基本的责任,可王某却在确诊后的6年里,选择了一条危险的道路。

6年后的一天,王某与男子陆某达成了卖淫嫖娼的交易,嫖资仅为30元。令人揪心的是,在整个过程中,两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完全无视了艾滋病的传播风险。要知道,无保护的性接触是艾滋病传播最主要的途径之一,这种行为无异于将双方都置于极高的健康风险中,尤其是对陆某而言,一次侥幸的交易可能换来终身的健康代价。

就在两人完成交易后不久,巡查的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当场将王某和陆某抓获。对于陆某来说,被抓或许只是这场噩梦的开始--办案人员随即安排王某进行了艾滋病病毒检测,而检测机构正是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检测结果很快出来了,报告明确显示王某的HIV-1抗体依然呈阳性,证实她确实长期携带艾滋病病毒。这个结果让陆某陷入了巨大的焦虑,因为他很清楚,无保护的接触意味着自己存在感染风险。这种对艾滋病的恐惧甚至可能引发心理问题,临床上就有不少因高危行为出现焦虑、疑病等症状的艾滋病恐惧症患者,陆某后续还需要经历漫长的观察和检测才能确认是否感染。

案件很快被移交至司法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庭上,证据链清晰明确:王某早在6年前就已确诊艾滋病病毒感染,属于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形,而她在清楚自身健康状况的前提下,仍然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卖淫、嫖娼的,应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考虑到案件具体情节,最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30元的嫖资,最终让王某付出了近一年牢狱之灾和2000元罚金的代价,更留下了终身的犯罪记录。而对于陆某来说,即便最终检测结果为阴性,这次经历也成了一次深刻的教训,他不仅要面临治安处罚,更要承受长期的心理煎熬。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多地都出现过类似判例,无论是四川女子苦某明知感染HIV仍卖淫获刑一年六个月,还是福建女子张某确诊后持续卖淫被处罚,都印证了同一个道理:法律对故意传播性病的行为绝不姑息。每一起这样的案件都在提醒,艾滋病病毒从来不是"犯罪工具",任何试图漠视他人健康、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终将受到严厉惩处。

目前,王某已开始服刑,她的案例也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健康面前没有侥幸,法律底线不容突破。无论是感染者还是普通人,都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用合法合规的方式生活,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