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24小时,男子值班与女友发生关系时猝死,法院:算工伤(3)

2025-05-07 10:51  深圳新闻网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了职工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同时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确认张老三死因为猝死,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同时根据本案证据,本院可以认定张老三至其死亡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决定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2014年10月6日12时许,张老三在厂门口的保安室值守过程中,与她人发生性关系时死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张老三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张老三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公司不服人社局的认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老三并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依法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张老三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人社局认定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职工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同时第十五条亦规定了职工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确认张老三死因为猝死,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同时,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张老三至其死亡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