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工作24小时,男子值班与女友发生关系时猝死,法院:算工伤(2)

2025-05-07 10:51  深圳新闻网

张老三儿子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1、我父亲作为整个厂区唯一的一名保安员,工作时间为24小时,其在厂门口保安室一直属于在岗状态,也就是说我父亲被安排到该岗后无法离开工作岗位,由此,我父亲与女朋友见面谈恋爱也只能在保安室进行。

2、休息是职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职工的权利。我父亲作为成年男性,其有感情需求也是正常的,其与女朋友谈恋爱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应当属于休息的范畴,且在此过程中也未离开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审判决:人社局不认定工伤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老三执勤地点和住宿地点均为毛织厂门口的保安室,其死亡已经调查认定系猝死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因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未认定张老三之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应视同工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人社局同意公司的意见。

二审判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