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出手阔绰转给对方30多万元,分手后称是彩礼要求归还!法院判了

2024-12-25 14:51  深圳中院

恋爱期间 " 唰唰唰 " 慷慨转账,分手后却以 " 这都是彩礼 " 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这合理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9 年,麦某(男)与黄某(女)认识并相恋。随着感情迅速升温,2021 年 4 月,双方开始谈论婚嫁事宜,但因意见不合引发多次争吵,最后麦某提出分手。

麦某认为自己与黄某交往期间的多次转账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转账累计数额较大,超出普通情侣的日常消费水平,应视为彩礼。现双方已分手,黄某应返还彩礼。因协商不成,2023 年 1 月,麦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黄某辩称,麦某的转账均是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维系双方感情,并且不是发生在谈论婚嫁事宜期间,不能认定为彩礼。

根据转账记录,在恋爱期间,麦某多次向黄某转账,转账金额累计 30 余万元,转账附言包括 " 生活费 "" 拿去花 "" 提前发工资了,拿去买 " 等等。

法院审理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为麦某主张的款项是否属于彩礼。

麦某在恋爱期间多次转账给黄某,从部分转账的备注或附言内容可知,转账的目的是为表达爱意、维系双方感情等。此外,双方确认 2021 年 4 月开始商议结婚事宜,5 月底分手,款项的转账时间并非发生在双方谈论婚嫁事宜期间,且部分转账是发生在麦某明确表达分手后,而麦某也未举证证明转账系出于结婚目的而支付的彩礼。

综上,法院认为,麦某关于给黄某的多笔转账均为彩礼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法院依法驳回麦某要求黄某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