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一农妇在玉米地浇地的时候,突然被一名窜出来的男子给暴力控制后将其性侵,事发后,农妇觉得这件事情太丢人,于是便打算忍气吞声,可是由于腰椎骨折,在事发一个半月后报了警,因为时隔太久,案件顿时石沉大海。
2014年8月的一天,农妇杨某正在地里浇玉米,这时候,一陌生男子突然从身后抱住了杨某,杨某随即激烈反抗,奈何双方体力差距较大,男子又对着杨某一顿殴打后,将杨某性侵。
随后,男子便逃之夭夭,因为担心这种事情在村里传开会影响自己的名誉,所以杨某决定忍气吞声,可是,因为对方在侵害的时候,将自己弄成了腰椎骨折,所以,在家人的鼓励下,案发后一个半月,杨某选择了报警。
因为时间过得太久,加上现场以及周边也没有有价值的线索,所以案发后,嫌疑人的身份却成了谜。
直到今年7月,当地对有关物证进行复检,最终获取了关键线索,终于在时隔十年后,将嫌疑人康某抓获归案,面对民警的到来,康某似乎是早有准备,没有一点反抗,到案后对侵害杨某这件事情供认不讳。
有人说,一个半月后报警,能留下什么证据,不要说十年前了,就算是现在要控告一个半月之前的犯罪都很难。
还有人说,十年了,难道还没过追诉期吗?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 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本案中,康某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因此其行为构成强 奸罪。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害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康某实施犯罪的追诉期在十五年,也就是说,在案发后15年时间里,只要没有人控告康某,那么,过了15年之后,康某的行为就不能再被追溯,而本案中,时间过去了还不到10年,所以,从时效上来讲,是没有过期的。
不仅如此,刑法第八十八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本案中,由于被害人事发后就报了警,所以,根本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
由于案发后一个半月,受害人才报了警,显然,正是当年的证据不足,没有办法确定嫌疑人,现在虽然嫌疑人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但是,也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即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就不能认定其有罪。所以,本案中,应至少还有其他证据予以扶证才能够指证康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当时的证据不充分,但是随着刑事科学的不断进步,这样的积案旧案,也都会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