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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开采的归属权
值得注意的是,宋·朱彧在《萍州可谈》记载:"两川冶金,沿溪取砂,以木盘淘,得之甚微,且费力。登、莱金坑户止用大木,锯剖之,留刃痕。投沙其上,泛以水,沙去,金著锯纹中,甚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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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不仅记载了淘金的手法,还特别提到登州、莱州这里的黄金非常容易得到,这表明,在宋代烟台这些地方已经是主要的金矿开采区。
宋真宗景德四年,大臣潘美到招远督办了中国第一个官办金矿--罗山玲珑金矿,潘美在招远办矿期间,首次将火药爆破应用于采矿,实行了"先碎后淘"的工艺,技艺被写入《宋史》,极大地提高了工效和产量。
公元1023-1032年据《宋史·食货志》载:"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
《宋史》记载:元丰元年,全国总产量金矿分布于25个州,产金一万余两,89%。其中,罗峰镇之金,则占登、其中登莱两州合计9500两,相当于莱二州的十之八九,冠居全国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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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对采金相当重视,但未能持续发展。
公元1596年,明神宗派太监陈增到山东督开金矿,招远开采金矿也一时极盛。《明史·宦官列传》:"陈增,神宗朝矿税太监也。"
天启元年即公元1621年熹宗又派太监魏忠贤来玲珑督采黄金。《招远县志·艺文》记载清毛赞咏《金华山》七古诗:"明季金穴千百处,樵夫持斧祈秦松"。
但朝廷的介入,也使得相关法度的产生。
一般而言,矿产地的所有权均掌握在朝廷的手中,采取官营或民间承买的方式从事开采,绝对禁止私人非法开采冶炼,违者一经发现即受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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