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家工厂的保安大哥,在岗位上值班时,因突发脑溢血倒地。送至医院抢救后,人已经不行了。抢救的第二天,医生告诉家属,保安大哥已经脑死亡了,再抢救下去没什么意义。
家属不愿接受保安大哥就这样离世的现实,坚持要继续抢救,用呼吸机维持保安大哥的呼吸。但不幸的是,保安大哥在发病的第十一天,心脏停止了跳动,被医生宣告死亡。
不幸的事情后头还有。人死不能复生,但生者还得活下去。当工厂向社保局为保安大哥申请工伤认定时,却被社保局不予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保安大哥的家属将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悲惨下场。
社保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理由是,保安大哥值班时发病后,没有在四十八小时内被医院宣告死亡,也没有其他法定证据证明是在发病后四十八小时死亡,故依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家属不服社保局的认定结论,争议随之产生。其一,保安大哥送到医院后四十八小时内,已经脑死亡了。脑死亡到底算不算死亡?我国对于死亡的标准有"呼吸停止说"、"心跳停止说",脑死亡还没有正式确立为死亡标准,但在特殊的情况下,脑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死亡标准?第二,从人之常情与道德伦理来看,家属不可能为了工伤的认定标准,而在四十八小时内停止抢救,让保安大哥死在四十八小时内。其三,死得太慢就不算工伤,死得快点才算工伤,这种做法是不是不太妥当?因工作原因引发死亡,四十八小时内已经接近死亡或者只是没有正式宣告死亡,四十八小时外再确定死亡,就不算工伤了,这不合常理常情。
保安大哥的家属已向东莞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社保局的认定,支持保安大哥的死为工伤的诉请。目前法院还在审理中,结果未知。
由此,我又想起前段时间为媒体所报道的一起工伤认定争议事件。一位政府部门的办公室副主任,在单位安排周日值班时发病后死亡,因为发病时不在单位办公室,而是在外面的商店内,就被社保局与法院认为不属于工伤。但根据单位的安排,周六、周日值班的人员,可以不固定在单位办公室,可以在单位之外值班。
社保局与法院对这样的实际情况视而不见,坚持认为不属于工伤,继而引发了死者家属与单位的不满,向媒体报料,向社会舆论求援。我想,这也是因为社保局与法院的认定,机械适用法律规定,偏离了人们朴素的认知与情理所致吧。
虽然法律法规对工伤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要符合职工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伤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现实中的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在具体的认定条件上存在模糊或争议之处,这就需要相关的职能部门依据立法的本意以及从保护弱者的立场出发,来对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
社保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受行政执法原则的要求,在适用法律方面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并且还要注重行政执法的效率,所以在认定工伤时,会出现一些形式上依法但实质上违背立法本意或公众朴素公正观念的情况。
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以公正为重,兼顾效率,法院相对而言,有比较充足的时间,利用司法程序来审查工伤认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院在法律的适用上,也比行政部门拥有更大的解释空间,其可以依据立法本意与公众的朴素正义观与常情常理,来作出实质公正的判决。
保安大哥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继而死亡,虽医院正式确定死亡的时间在发病后的第十一天,但实际上在四十八小时内已经相当于死了。我认为,保安大哥的死就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认定为工伤合情合理,也符合法律的本意。希望法院在审理之后,能还保安大哥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