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家有兄妹四人,她排行最小,上面有三个哥哥。2002年,她远嫁广州,但每年暑假都会带孩子回安阳看望父母。父母生病住院时,她与哥哥们一样,分担费用。
2020年,父亲立下分房协议,证明宋女士出资建造的房屋及户头房应归她所有,三个哥哥也签字同意给她两套房子。2021年母亲生病,父亲年迈,一开始一直都是二哥负责照顾父母,他们其他3兄妹每月拿700元给二哥。但是后来,宋女士说因为种种原因,父亲和大哥给她打电话,希望她回来照顾老人。
2022年,她辞掉工作,将孩子转学,从广东回到了安阳。宋女士称从2022年到2025年,整整3年,基本都是她一个人在照顾父母的衣食起居。2025年4月,父亲病情恶化,在医院立下遗嘱,由宋女士代写但有见证人,并录有视频。
遗嘱中,父亲表示自己名下有8套房,其中2套归宋女士所有,剩余6套由四兄妹平分,一人一套。当时,三个哥哥不在场,宋女士称父亲不想告知他们。父亲去世后,宋女士觉得按照遗嘱内容,自己可以分得家里的3套房子,可三个哥哥却说她是抱养的,并不是父母亲生的,他们的意思是只给她1套,其他2套他们不认。
宋女士表示自己2023年才知道自己的身世,当时因为赡养问题闹到法庭,三哥说出了这个秘密。看到哥哥们都不认可第一份遗嘱,宋女士又拿出了父亲立下的第二份遗嘱。
第二份遗嘱的内容为:若三个儿子不同意第一份遗嘱,老人和老伴共有的5套房产中,他拥有的两套半全归女儿;605000元财产中,他应得的302500元也全归女儿。
根据父亲的第二份遗嘱内容,宋女士说自己可以分得4套半房产,可她顾念亲情,不想要那么多,她只要原本属于自己的那两套房子就可以了。
哥哥们承认,之前确实同意给宋女士两套房子,但那是建立在她孝顺父母的基础上,现在她连母亲都不管,他们不可能再给她。
宋女士则称,是哥哥们换了门锁,不让她见老人。母亲指责女儿没良心,宋女士认为这是哥哥们给母亲洗脑了。三哥指责宋女士多年不回来,回来就是为了争房子的,还取走了父亲的110多万存款。
他们去银行查了流水,2025年4月,妹妹从父亲卡里取走了40多万,双方为此还闹上了法庭,后来他们撤诉,妹妹也还回来40多万给母亲。
宋女士称父亲生病住院的开销都是花的父亲的钱,那40多万,是父亲让自己去取的,自己已经都给了三哥,自己手里还剩下11万,加上父亲的开销,正好凑够父亲遗嘱中的605000元。
三哥则调出账目,称从2024年8月到2025年4月30日,父亲住院开销共13万,宋女士退回来47万,手里还有11万,问剩下的30万去了哪里。关于父亲存款数额,双方分歧很大,哥哥们称父亲卡里原本有110多万,宋女士则坚称只有60多万。
关于老人写遗嘱的时候,三个儿子为什么都不在?宋女士二哥的儿子表示当时是他和姑姑替的班,一个人在医院守着就行,姑姑趁他们都回去了,从病房找了两个病友在那录了视频,让爷爷说把房子给她。
宋女士却表示父亲直到去世,头脑都是清醒的。关于家里的房子到底怎么分,哥哥们表示2020年,他们曾表态愿意拿2套房子给妹妹,现在依旧愿意,但是前提是妹妹需要把父亲留下的钱说清楚,其次妹妹依旧承担母亲的赡养义务,每个月给母亲700元生活费。
宋女士表示自己愿意赡养母亲,从来都没有说过放弃赡养义务。经协调,双方表示对于老人到底剩多少财产会进行举证,把钱的问题说清楚了,房子的问题都不是问题。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遗嘱处理老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立遗嘱人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遗嘱分配,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合的部分进行遗嘱分配,因此老人的第一份遗嘱,对配偶财产进行遗嘱分配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二份遗嘱老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了女儿,如遗嘱真实有效,宋女士是可以根据遗嘱继承老人的财产的。
宋女士拿出了父亲的两份遗嘱,若哥哥们和母亲认为遗嘱不真实,或老人立遗嘱时受到诱骗、胁迫等情形,则需要拿出相关证据,否则无法推翻遗嘱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