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200元卖淫案,三次卖淫为何仅判一次?

2025-11-22 09:39  头条

山东临沂13岁女孩被引诱卖淫,法院认定"介绍卖淫一次"判缓刑,家属与警方记录均显示实为三次,且涉案金额远超判决书认定的200元。

2025年9月,山东临沂某区法院对一名22岁男子贾某鑫作出判决,认定其介绍13岁女孩鲁婷婷卖淫一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一判决引发家属强烈不满。

鲁婷婷的叔叔鲁峰表示,判决与实际情况存在巨大出入。警方案卷材料显示鲁婷婷被介绍卖淫三次,而判决书仅认定一次;实际嫖资可能上万元,判决却只认定200元。

01 案件关键事实与判决差异

鲁婷婷是一名被收养的弃婴,由鲁峰的农民工父母抚养长大。2023年,当时13周岁的鲁婷婷初中辍学后与社会青年交往。

2023年12月,鲁婷婷在朋友赵欢的介绍下认识了武某及其男友贾某鑫。武某先带鲁婷婷去KTV陪酒,随后劝说她卖淫。

"我不愿意,她一直洗脑我,我就同意了。第二次时,我再次拒绝,她继续劝我,我又稀里糊涂答应了她。"鲁婷婷接受采访时说。武某和贾某鑫明知她只有13岁,却教她向客人谎称18岁。

鲁婷婷的叔叔鲁峰在侄女失踪一周后报警。警方于2023年12月14日晚在一出租屋内找到了鲁婷婷、贾某鑫和武某。

鲁峰提供的录音显示,警方称系统内案卷信息记录鲁婷婷被介绍卖淫3次,但判决书为何只写1次"不是我们的问题"。

02 法律争议焦点分析

一方面,罪名适用引发专业质疑。知名公益律师付建指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而非介绍卖淫罪。

这两罪名量刑差异巨大:介绍卖淫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引诱幼女卖淫罪量刑起点为五年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法院"无被害人"认定受质疑。本案法院工作人员称"该案无实际被害人","危害的是社会秩序,不是伤害了鲁婷婷个人"。

律师胡磊认为这一观点存在明显偏差,未满14周岁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不具备完全性自主权,法律不认可其"自愿"卖淫的效力,鲁婷婷是直接被害人。

此外,缓刑判决是否适当值得商榷。法院基于贾某鑫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判处缓刑。

但类似案例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曾判决一名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被告人五年十个月实刑,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严惩态度。

03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反思

鲁婷婷的遭遇反映了未成年人保护系统中的漏洞。检察调研显示,未成年人卖淫案件大多源于家庭监护缺失、学校教育不足和社会监管真空。

鲁婷婷从被遗弃到被收养,本应拥有正常童年,却因辍学和不良社交陷入困境。

法律明确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在典型案例中明确:只要客观上所组织的卖淫人员系未成年人,就应认定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这一法定从重情节。

本案中,13岁幼女被引诱卖淫,本应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但判决结果却引发争议。

律师建议家属可通过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向上级法院申诉维权。同时,应建立多元化、层次清晰的未成年人救助体系,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

案件背后折射出的是法律适用与未成年人保护之间的张力。法院与警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明显矛盾,而"无实际被害人"的表述更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原则相悖。

类似鲁婷婷这样的未成年人,从被遗弃到被引诱卖淫,成长过程中面临多重困境。法律界人士呼吁,司法机关应重新审视此案,纠正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

同时,家庭、学校和社会需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筑起安全屏障,避免类似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