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双方的逻辑链条为:车辆已完成过户 → 法律上属于二手车 → 价值需按二手车市场行情评估 → 同款二手车市价约24万 → 故按此理赔。
而在承保方(太平洋保险)的视角,即为"承保时点的参考价值"即--根据新车购置价并折旧率来确定保额。该人士指出,这种情况实际暴露出车险行业的一个问题:承保时核定的保额(以及据此收取的保费)与出险时理赔所依据的实际价值,可能存在巨大差距。
以此案件为例,太平洋保险之所以不敢轻易"代位追偿"全额52万,是因为他们知道,在法庭上,这个"保额"很难作为"实际价值"的铁证,他们自己也面临着追偿失败的风险。
记者:承保方(太平洋保险)保额"52万",赔付方(中国人保)估价24万,哪方合理?
业内人士:当前的车险理赔,对于"实际价值"的评估过于依赖一个所谓"系统报价"。这个系统能否精准反映每一辆特殊车辆(如试驾车)的真实价值,是存疑的。行业需要更精细化、更透明的价值评估标准,特别是对于非标准二手车。
虽然《保险法》规定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但在实践中,如何确保承保时核定的保额尽可能贴近车辆出险时的预期实际价值,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不能简单地用"超过部分无效"来推卸在承保环节审慎核价的责任。否则,就有利用信息不对称多收保费的嫌疑。
"保额"不一定等于"赔额"。保险公司在第三方车损险的赔偿原则是"补偿实际损失",即车辆在出事那一刻值多少钱。但从过往赔付案件中,对于"自己保险公司"走全损的赔付,法院更加支持"按照保险单及保险条款"赔付,即保多少、赔多少。但对于"对方保险公司"走全损的赔付,因赔付方并未与出险人达成合同关系,因此大多按照"补偿实际损失"来赔付。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的赔付合法,但合法不等同于合理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介绍,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本案中,张女士购买的试驾车已由4S店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并通过过户转移至张女士名下,符合二手车的法律定义。尽管车辆使用时间较短,但案涉车辆的所有权确实发生了变更。此外,试驾车在4S店中被用作展示以及客户试驾的车辆,通常已产生一定的使用损耗,进一步强化了其二手车属性。因此,张女士购买的试驾车应认定为二手车。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案中,张女士的车辆作为二手车,其实际价值需综合考虑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市场折旧等因素。中国人保通过市场调研评估车辆价值,并按二手车市场价24万元理赔,符合损失填补原则。

此外,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虽然,张女士投保的车损险保额为52万元,但该保额可能存在未准确反映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无法佐证案涉车辆的实际价值,需要通过申请鉴定等方式确定案涉车辆的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综上,中国人保的理赔行为具有法律依据。
朱长江强调,"合法并不直接等同于完全合理"。问题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的评估结果是否公允。张女士可以质疑保险公司的评估结果,并有权要求中国人保说明其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和依据,并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辆在事故前的实际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以此作为协商或诉讼的有力证据。
朱长江建议:张女士可要求中国人保提供详细的市场评估报告,核实评估方法和数据来源。若张女士对评估结果不认可,可以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尽快委托双方都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评估车辆价值,并以此为基础与中国人保协商。若协商成功,可签订书面协议确认赔偿金额。若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地方银保监会等机构投诉,请求第三方介入调解。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最后的法律途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通过上述途径维权的过程中,张女士需要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务必保管好购车合同、发票、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以及4S店的维修报价单。
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在购买试驾车或二手车时,应充分了解其快速折旧的特性,并为车辆购买足额保险,以更好地规避潜在风险。同时,此事也值得引起保险监管部门的关注,以推动行业评估体系更加精细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