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万储户存款被银行员工挥霍一空,银行拒赔还胜诉?

2026-02-04 10:02  头条

这件事情开始于2021年7月,内蒙古朱女士在银行柜台存了75万元,柜员孟某芝办理业务并给出盖有银行印章的回执。可三个月后她去取款,账户仅剩几十元,存款早已被孟某芝转至陌生账户。案发后发现,共有11名储户遭遇类似情况,涉案金额达220余万元,款项已被孟某芝挥霍一空 。2024年10月,孟某芝因诈骗罪获刑12年,却无力退赔。2025年10月,朱女士起诉银行索赔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诉求,认定孟某芝行为属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 。银行以"员工已离岗"为由拒绝赔偿,储户不服提起上诉,2026年1月5日二审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

这起案件让无数储户揪心:把钱存银行,到底该由谁保障安全?员工离岗,银行就能免责吗?个人犯罪与职务行为的边界到底在哪?下面结合法律规定、案例与实操要点,把责任认定、维权路径和存款安全防范说透,帮大家避开存款安全的"坑"。

一、核心争议:员工行为算不算职务行为?银行能否免责?

一审法院认定孟某芝行为属个人犯罪,核心依据有两点:一是行为目的是个人非法获利(用于民间借贷、偿债等),未体现银行意志与利益;二是转款至陌生账户明显超出柜员正常职权,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据此以"员工已离岗"拒赔,但这种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1. 法律认定的核心标尺

- 职务行为:《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关键看是否利用职务身份、在工作场所/时间实施,是否与职务有内在关联,而非仅看是否为"个人获利"。

- 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孟某芝在银行柜台操作、用银行设备、出具银行回执,足以让储户相信其有代理权。

- 银行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法》第6条明确,银行应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73条规定,对存款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民事责任。

2. 银行"员工离岗免责"的说法为何不成立

雇主责任的核心是行为发生时的隶属关系与职务关联性,而非追责时是否在岗。孟某芝作案时系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权,银行不能以"事后离岗"对外免责,只能在赔偿后向员工内部追偿。

3. 一审败诉的关键原因

法院认为储户存在重大过失,且孟某芝行为超出职权、未体现银行意志,不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但二审若能证明银行存在管理过错(如内控漏洞、监督失职),判决可能被改判。

二、银行担责的3种情形,储户可依法索赔

即便员工行为被认定为个人犯罪,银行也可能因以下3种情况担责,法院会按过错比例判赔:

1. 员工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

员工在工作场所、以银行名义、用银行设备操作,储户有理由相信其代表银行,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农行华坪县支行案,员工指导理财时挪用资金,因与职务紧密相关,法院判银行全额赔偿。

2. 银行存在"三重管理失守"

- 身份与权限管理失控:如员工违规使用授权、U盾,离岗后仍能操作系统;

- 操作规范虚设:大额转账未执行双授权、未核实储户意愿;

- 异常交易监测失效:同一员工多次大额转款至陌生账户未预警。

本案11名储户、220万元被同一员工长期操作得手,明显暴露出银行内控与监测的系统性漏洞,应承担相应责任。

3. 银行未履行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银行对存款安全负严格保障义务。若银行未按规定核对身份、未验证储户转账意愿、未妥善保管账户信息,导致资金被盗转,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储户维权的5条路径,按步骤来更高效

孟某芝已无力退赔,刑事追赃难度极大,储户需通过以下路径维权,二审是当前关键:

1. 二审重点突破方向

- 证明孟某芝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工作场所/时间、职务身份、银行回执等证据);

- 举证银行存在管理过错(如内控漏洞、未双授权、异常交易未预警);

- 引用《商业银行法》第6条、第73条,主张银行未尽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2. 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诉

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地方分局投诉,要求查处银行内控与监管漏洞。监管处罚决定可作为民事诉讼中银行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助力索赔。

3. 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虽孟某芝无力退赔,但可申请法院判决其退赔,为后续执行保留依据,一旦其有财产即可执行。

4. 主张银行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若无法认定职务行为,可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举证银行管理失职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按过错比例赔偿。

5.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财产调查

若二审胜诉,可申请强制执行银行财产;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孟某芝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尽可能挽回损失。

四、维权实操:证据是关键,这6类材料要备齐

维权成败在于证据,以下材料务必收集完整:

- 存款凭证、银行回执、账户流水(证明资金存入与被转走的时间、金额、去向);

- 业务办理时的监控录像、柜员操作记录(证明在银行场所/时间、由该员工办理);

- 与银行的沟通记录(含投诉、协商的书面文件、聊天/通话记录);

- 刑事判决书(确认员工犯罪事实、金额、退赔情况);

- 银行内控与操作规范文件(证明银行未执行双授权、异常监测等规定);

- 同类案例判决文书(如农行华坪县支行案),作为二审参考。

五、存款安全防范:5招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事后维权成本高,事前防范更重要,这5点一定要做到:

1. 坚持"本人操作+当场核实"

大额存款、转账务必本人到柜台办理,操作后当场打印回执,核对账户余额与交易记录,确认无误再离开。

2. 警惕"高息理财"陷阱

银行正规理财需签署合同、风险测评,且只能转入银行对公理财账户。遇员工推荐"内部高息产品",要求转入私人账户的,一律拒绝并举报。

3. 拒绝泄露密码与验证码

银行员工无权索要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U盾密码。任何以"业务需要"为由索要的,都是诈骗。

4. 开通账户动账提醒

绑定手机银行,开通大额交易、转账的短信/APP提醒,发现异常立即挂失并报警。

5. 留存证据,定期对账

妥善保管存款凭证、交易回执,每月核对账户流水,发现不明交易及时联系银行并留存记录。

六、真实案例:这些情况,法院判银行赔偿

1. 农行华坪县支行案:员工指导理财时挪用资金,法院认定属职务行为,判决银行全额赔偿储户损失。

2. 某银行内控漏洞案:员工多次违规转账未被监测,法院以银行存在重大管理过错,判决银行承担70%赔偿责任。

3. 表见代理成立案:员工在柜台用银行凭证办理业务,储户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这些案例表明,只要员工行为与职务相关、银行存在管理漏洞,法院就会判决银行担责,而非简单以"个人犯罪"免责。

七、总结:存款安全,银行责任不可推卸

本案的核心不是"个人犯罪"与"职务行为"的文字之争,而是银行是否尽到资金安全保障与员工监督义务。《商业银行法》第6条明确银行的保障义务,《民法典》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这些都不是"员工离岗"就能规避的。

对储户而言,二审是当前追回损失的关键,要重点举证银行管理过错与行为的职务关联性。对银行而言,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为借口,而应完善内控、加强员工监管,从源头防范资金风险。对监管部门而言,需加大对银行内控的检查力度,督促银行履行保障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

最后,希望二审能给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既维护储户权益,也推动银行业完善风控,让大家存钱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