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爆料,一女子买房,在装修的时,一楼院内挖出人骨想退房被拒?开发商表示房屋已交付,不能退房!目前最新的情况,长垣住建局回应分管人员已去现场协调,刑警介入:人骨年代久远,初步判断属于男性!
大风新闻报道称,2024年孙女士在长垣市购买了长城德邻城三期一楼带院的住宅。当年12月,孙女士在院子挖掘出一根疑似人体大腿骨,孙女士随即报警,警方到场后带走尸骨进行检测。
后续孙女士在院内再次发现多根肋骨及尾骨,又进行了报警。此后,孙女士多次联系物业及开发商协商解决方案,但被以"房屋已交付" 为由拒绝退房、换房。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孙女士院子那块土地,她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土是从其他地方购买并运过来的,不一定会对所有的土进行筛选,挖出的人体骨头已经有20年了,目前多方还在进行协调处理。
长垣市住建局工作人员答复称,已经有分管人员去现场正在沟通。对于孙女士的住宅是否是凶宅,物业所说建筑施工是从外面运来的土,没有做出正面回应。
与此同时,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案件由刑警大队负责。确实发现人骨,但是年代久远,目前经过鉴定初步判断应该为男性骨头。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质疑:挖岀很多人骨,事情绝不简单。不能以已死亡20年,年代久远敷衍推之。公安竟然不介入,这么随便就能挖出的骨头,显然埋得很仓促,那肯定有事!
还有不少网友猜测:如果是20年的尸骨,刑警队应立案调查,因为那时早已实行火葬,不可能有不火化而土葬的尸体!
也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不给换房?是因为业主不够腕!听说前几年郑州有个小区停电,找物业找电业都说解决不了,后来有人报告说航天员父母住该小区,不一会小区灯火通明!
有热心网友提出建议:①必须退房②警方所说的久远是多么久远③起诉她产公司依法维权④调阅资料查看当年盖房时挖地情况,如果挖过这里,那么这个"久远"怎么能成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第一,房子成了"案发现场",开发商凭什么不担责?孙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吗?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617条规定: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 第563条也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事件中,如果孙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房子交付后挖出人骨,开发商却拿"房屋已交付"当挡箭牌?这波操作可不合法!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当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试问谁会愿意天天守着一具无名尸骨过日子?
第二,接下来孙女士该怎么办?维权路上必看的三大证据清单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也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需三倍赔偿。
第一步,第一现场全纪录:报警记录、警方出具的勘验结论、尸骨发现时间地点证明(照片视频要拍全)
第二步,开发商甩锅证据:物业交涉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开发商出具的书面答复
第三步,专业机构鉴定:要求警方出具尸骨年份鉴定(是否在开发商施工周期内)、委托公证处对现状公证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本事件中,若警方鉴定尸骨死亡时间在楼盘施工期间,开发商涉嫌隐瞒重大事项,可能触发的欺诈条款,可主张三倍赔偿!
第三,遇到类似凶宅该怎么办?三步走策略打破僵局
首先,根据《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一步,发函施压:委托律师发送《解除合同告知函》,注明主张房屋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第二步,双线作战:民事索赔: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开发商账户
刑事报案:根据尸骨鉴定结果,若在开发商施工期内出现尸骨,依据控告"侮辱尸体罪"(可倒逼开发商主动和解)
第三步,借力监督:向住建局申请公开该地块历史规划资料,联系12345要求安监部门核查土方来源,向纪委监委举报职能部门不作为
必杀技:破解开发商"拖字诀",遇到开发商说"要走流程",立即做这三件事:
在业主群发起联名书(超过5户就构成群体性事件)
联系省级媒体爆料(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新闻监督权)
在住建局官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施工许可证、环评报告等)
最后,目前开发商,物业公司各执一词,这场较量比的不是谁嗓门大,而是证据链是否完整。记住:开发商最怕的不是你去法院,而是你把所有证据贴在售楼处的公示栏上。
拿起法律武器,让20年前的尸骨开口说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