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表示,林女士为了争夺征收补偿利益,实现为案外人儿子买房的目的,于2024年3月1日哄骗并带走自己,向婚姻登记处隐瞒他无行为能力的事实,办理了结婚登记。老王称自己当时对于爱情、婚姻、配偶、结婚的后果,及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结婚而发生重大变化等,是没有认知和判断能力的。
就在几天后,林女士将监护人小王赶出家门,自己强行居住。
老王认为,再次结婚时自己已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辨认自身权利义务,没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因此这段婚姻应被判定无效。
然而,林女士在法庭上坚决不同意老王的诉讼请求。她辩称,办理结婚登记时,自己对老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并不知情,婚姻登记机关也未发现老王存在行为能力异常的情况,整个登记过程合规合法,不存在刻意隐瞒行为。
林女士还强调,复婚后在她的照顾下,老王的身体和精神状态逐渐恢复,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此外,她指责小王试图通过诉讼手段获取老王的财产利益,尤其是拆迁补偿方面的利益,这一行为在道德和法律上都应受到谴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而本案中老王和林女士的婚姻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此外,我国法律并未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要件。
最终,法院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