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庆京于去年8月28日检调搜索,想从住家安全门离开;应晓薇在本案将运行搜索之际,于去年8月27日行经桃园机场再转至台中机场尝试出境,在台中机场遭拘提到案,北院认为有事实足认4人有逃亡之虞。应晓薇去年6月23日在电话中对沈庆京说「你打另一支电话给我好不好?我打『微信』给你好吗?」,显见互知对方有更隐密的电话。
威京集团旗下中华工程公司独立董事葛树人去年5月1日发送「主席(沈庆京)要把过去的一些莫名其妙的短信给删除」消息给柯文哲,柯回复「先把短信删光」,由柯文哲办公处所搜得已撕碎的便条纸上所载,及李文宗于媒体披露民众党政治献金争议后,要求胞妹李文娟将桌上的木可公司损益表碎掉,都是湮灭证据之举。
检察官于第二次抗告,提出柯文哲与陈智菡间的LINE对话纪录等事证,北院认为柯文哲确有表明要以「共识决」的统一口径来解释本案,以及仍能委由前副市长出面联系相关同案被告彭振声;且依证人陈盈助、邱清章、周芳如、范雅琪、悟觉妙天、苏进强的证述,也可认定未到案的「橘子」许芷瑜替柯经手巨额现金,柯文哲写下「晶华-orange出国」等内容,是要许芷瑜出境,将使本案案情晦暗不明。
北院认为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李文宗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实足认有湮灭及勾串共犯、证人可能,又涉犯最轻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2、3款羁押原因。
北院前两次裁定4人可交保,但都被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北院表示「基于尊重审级制度」,并考量前次裁定后,检察官于抗告理由所提出关于羁押必要性的事证,衡量本案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公益考量,与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权衡,裁定羁押禁见。
沈庆京的律师辩称沈有病,须规律于门诊接受检查,且多次戒护就医并住院,但北院认为看守所已有医师,可以提供相当程度的医疗照顾,如有必要可向看守所申请戒护至特约医院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