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你的社保待遇——劳动者社保费缴纳“缺斤少两”该如何维权?(3)

2026-05-07 17:47  北京一中院

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降低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劳动者应定期关注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情况,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应及时主张权利。

案例三

农民工受工伤可请求违法分包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张某经高某招聘于某建设项目工作,张某于工作期间受伤。经查,涉案建设项目由某建设公司承包,高某从某建设公司处转包涉案项目。经人保局工伤认定,认定张某为工伤,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登记标准九级。张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某建设公司以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某建设公司将涉案建设项目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某,张某受雇于高某,在涉案建设项目工作期间遭受工伤,某建设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与某建设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影响其因违法分包而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所以某建设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张某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提示

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上条款已经明确,对于在违法分包、违法转包或借用资质、挂靠等情形下,农民工虽与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之间不直接成立劳动关系,但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经过认定为工伤的,由该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