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应邀住女友家被控强奸获刑

2025-12-23 09:11  头条

"她主动邀我去家里住,怎么就成强奸了?"庭审中,25岁的小陈(化名)对判决结果难以理解。原本始于甜蜜恋爱的同居相处,最终以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收场。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热议,核心不在"是否恋爱""是否同居",而在法院反复强调的一条红线:性同意必须明确、自愿且可随时撤回;恋爱关系、同居事实、过往亲密行为,都不能推定当次同意。

据案情介绍,小陈与女友小敏(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交往约3个月后感情升温,小敏因独居害怕,多次邀请小陈周末到自己家中同住,称"晚上有个伴,也方便照顾"。

小陈在反复邀约下答应每周五晚前往女友家,周日下午返回自己住处,这种相处持续近一个月。期间,两人曾发生过两次自愿的亲密接触,外界看来感情稳定。

矛盾发生在11月的一个周末。两人看完电影后,小陈提出发生性关系,小敏明确拒绝,表示"身体不舒服,不想这样"。

小陈认为双方是稳定情侣且此前有过亲密行为,对拒绝未予重视。之后在反复劝说无果的情况下,仍不顾对方反抗强行发生关系。案情材料显示,小敏在过程中有挣扎、呼救,并在小陈身上留下抓挠痕迹。

事后,小敏情绪崩溃,在家人支持下于次日报警。警方受理后对双方情况展开调查,并对小敏进行检查、固定相关证据,提取到小陈生物样本,同时记录小敏手臂、颈部等部位的轻微抓伤。

小陈面对询问称双方系情侣关系,自己是受邀同住,认为女方拒绝是"一时情绪",甚至将其理解为"半推半就"。而小敏在笔录中明确:当晚拒绝真实存在,小陈行为违背其意愿。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后,争议集中在两点:

  • 恋爱/同居关系是否会影响强奸罪认定?
  • 受邀同住是否等同于性同意?

公诉机关认为,小陈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辩方则主张双方系恋爱关系且同住、曾有自愿亲密接触,属于情侣纠纷,不宜按强奸论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虽为恋爱关系,小陈也确系应邀入住,但这不代表女方"默认同意发生性关系"。

法院强调,强奸罪的核心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性同意应当具备以下要点:

  1. 同意必须真实自愿,不能通过强迫方式取得;
  2. 同意必须明确表达,"沉默""模糊态度"不等于同意;
  3. 同意必须持续有效,对方在过程中或当下明确拒绝,应立即停止;
  4. 过往亲密行为不构成当次同意的依据,不能用"以前同意过"推定"这次也同意"。

本案中,小敏当晚明确拒绝,并有挣扎、呼救等反抗表现,且相关证据形成链条,足以证明小陈行为违背其真实意愿。

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小陈有期徒刑2年9个月。小陈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