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教师上班10余天离职、因不满一月拿不到工资?涉事中学通报

2026-09-16 13:50  头条

这个条款无效,写在合同里也是白写。

茂名市电白区杨梅中学十余位新教师入职十余天后离职,学校以劳动合同中"入职未满一个月离职不予发放工资"为由拒付工资。电白区教育局联合人社部门9月14日现场处置,明确认定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责令学校两天内向离职教师一次性结清全部劳动报酬。

电白区杨梅中学教师合同书首页实拍

为什么这条签了字的条款从根上就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写得很明白:只要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杨梅中学的这条"不满一月不发工资"条款,直接从劳动者手里夺走了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把学校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一笔勾销。这就是教科书级别的无效条款--签了也没用,从签的那一刻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标注了争议无效条款的劳动合同页面

你自己算一下就懂:教师实际提供了十余天教学和班主任劳动,每天连轴转,休息只有四五个小时。劳动已经在客观上交付了,工资是劳动的对价。学校不能一边拿到了教师的劳动,一边又用条款堵死了对方的工资请求权。

学校党委书记面对采访时说"学校会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这件事",那就直接看法律怎么说。

离职当天,工资必须结清,这是底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没有例外。不存在"下个发薪日再说",更不存在"干了不满一个月就不用发了"。

广东省的规定更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中山市2026年8月刚有一个案子--企业没在工人离职当天结清工资,人社部门按这条开出罚单,对单位罚款5100元,对法定代表人罚款1100元。

你可能想问:学校说新教师突然离职打乱了教学安排,这个理由站不站得住?

站不住。

广东江门开平市人社部门2026年8月面向全市用人单位公开发文,措辞直接:严禁以"自离""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付、克扣劳动者工资,哪怕是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通知离职,也必须按实际出勤天数足额结算,解除当日一次性结清。

深圳南山区2025年的仲裁裁决也支持同一个逻辑。员工离职时,单位以"擅自离职造成损失"为由拒付工资。仲裁委的结论很简单:要扣工资,你得先证明损失事实。举不了证,拒付主张不予采信,按实际出勤天数全额支付14035.89元。

学校还有个隐藏说辞跑了岔路:钱没给,但好像是因为离职老师"干的时间短"。这里要绕过去的是--法律上根本不存在"试岗期""试工期"可以不用付钱这回事。

当事教师与校方相关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

人社部2025年12月就专门发过提醒:法律上只有"试用期",没有"试岗期""试工期"这些概念。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建立了劳动关系,不管在职几天,都必须支付工资。杨梅中学这些教师已经正式报到、排了课表、带了班级,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都有了,和"试岗"完全两码事。

还有一个容易漏掉的点:杨梅中学是一所民办中学,2024年9月正式开学。民办学校和非民办学校在工资支付义务上没有差别--《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用人单位一视同仁,不存在"民办学校可以少付""入职首月可以不结"的豁免。

茂名本地也不是第一次这样处置了。电白区2026年8月对一家汽车修理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令全额支付,逾期不改启动行政处罚。化州市同期对一家餐饮店的欠薪案,调查程序完全一样。

茂名全域劳动监察的尺度统一:只要查实欠薪,不管欠的时段是入职首月还是第几个月,必须足额结清。

教育局给了两天期限。法条给了更大的一顶帽子:"不给钱"到最后,不光是补工资的问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说了,逾期不结清离职工资,对单位罚款5000元到1万元,对法定代表人罚款1000元到5000元。数量不大,但公开记录留下来,学校名声兜不住。

回到那个问题的根上:签了字的合同是不是一定得认?

不是。合同里有不合法的条款,那部分就无效。你签了字,法律不认。杨梅中学这批"入职不满一月不发工资"的条款,从始至终都不在规则的保护范围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