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婚内出轨,7年时间赠给情人1900多万。男子去世后,妻子整理遗物时发现,起诉到法院,要求情人返还1900万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返还1400万,情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大快人心!
据悉,沈女士和金先生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儿一女。
二人全力打拼,很快积攒得不菲家产。
随着事业和财富的提升,金先生出席的社交场合也多了。
2015年,他和陶某发展为情人关系。
为维系这段婚外情,他瞒着妻子,大量给陶某转账。
2022年5月,金先生死亡。
彼时,他和陶某的婚外情关系已经维持七年。
沈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丈夫和陶某的不正当关系,同时也发现了丈夫向陶某转账。
她惊讶之下,展开调查。结果发现在金先生和陶某的七年婚外情中,一共向陶某转账高达1900多万。
这个发现无异于晴天霹雳,让沈女士和子女都震惊万分。
沈女士和金先生1999年结婚,到金先生2022年死亡,一共有23年婚姻关系。
但金先生不但背着她和陶某维系着七年婚外情关系,还向情人赠与高达近2000万的大笔金额。
沈女士自然不能让这笔财产落入外人手中,她携带一双子女提起诉讼,要求陶某返还1900万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认为,陶某明知金先生有家庭,却维系七年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
金先生赠与陶某1900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金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陶某应全额返还1900万夫妻共同财产。
但一审同时查明,金某曾经向金先生转账540万,应予扣除。
最终,一审判决陶某应返还给沈女士1400万。
一审判决后,陶某不服,提起上诉。
沈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发现了丈夫和陶某的婚外情关系,并发现了丈夫向陶某的大笔转账行为。
而这些钱,都是沈女士和金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时,需双方协商一致。
夫妻处理共同大额财产时,应该协商一致。
金先生婚内出轨,违背婚姻忠实原则,违背公序良俗。
他瞒着妻子向情人转账的行为,侵犯到妻子财产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明确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侵犯另一方权益,另一方有权主张无效。
而法律明确规定,一切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金先生瞒着妻子,和陶某发展为婚外情,已经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他向陶某的转账赠与行为,无效。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表示不理解,说家庭财产是夫妻双方共有,金先生赠与陶某的1900万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一半应该归他所有,他有处理权。
陶某已经和金先生有七年婚外情,如果让陶某全部返还赠与财产,是不是支持男方白嫖人家姑娘?
首先,如果陶某不知道金先生有家庭,那她是无辜的。
但她和金先生保持长达七年的婚外情,不可能不知道人家有家庭。
陶某明知金先生有家庭,却和他其保持七年婚外情关系,还接受了大笔赠与。
所以,她并不无辜。
其次,法院认定金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是全部无效,而不是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金先生婚内出轨,违背公序良俗。他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侵犯到妻子的合法财产权。
因此,他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自始至终全部无效。
法院判决的是金先生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本身,并通过全部返还的判决,否定该行为的效力。
这样的判决,才能真正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严肃性。
也就是说,本案判的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无效,而不是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金先生婚内出轨,把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他至死都没告诉家人。
如果不是沈女士整理遗物时发现,这笔巨款可能永远成为秘密。
金先生的行为,严重伤害到妻子的感情,以及妻子对他的信任。
原本,丈夫去世,做妻子的会一直怀念,可是,当沈女士知道这样的事情后,往后余生,伴随着她的,可能是痛苦和寒心。
陶某年纪轻轻,她完全可以可以找一个年纪相仿的人,手牵手在阳光底下,谈一场明媚美好的恋爱。
她却因为物质和其他原因,做出了破坏别人家庭,伤害原配的事情。
她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从她插足别人家庭的那一刻,就已经注定。
不管是做人还是做事,都要守住道德底线,坚决不能逾越。
真正的感情,一定不是躲藏在黑暗中见不得光。而是能在阳光下笑魇如花。
这样的感情,才能真正滋养一个人,让其活得敞亮又幸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