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民法典》为什么不能够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呢?为什么不把表弟、侄子这样的亲戚也纳入可继承遗产的范围内?
中国人讲"一表三千里",如果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能会产生更加复杂的民事纠纷。目前的法定继承人基本上就是近亲属的范围,成员之间有相互抚养、扶养、赡养、照顾等义务,有付出才有继承,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如果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能的结果是"逝者生前无人问",死之后各种表弟堂妹来争财产。
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远房亲戚生前照顾逝者的,比如吴先生照顾蒋女士,也可以适当分得财产。
但是从程序上说,必须要有人牵头"代理死者",理清债务、推动诉讼程序等等。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实际上意味着死者去世之后,没有亲戚能代理其财产管理,使财产陷入"无主状态",既没有办法偿还生前债务,也没有办法过户房产、维修房屋,更不要说提起诉讼。
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就是来推动问题解决的。它不是作为行政机关来实施"行政管理"的,而是作为民事关系当中的"平等一员",和其他的利害相关人,比如死者的债权人、生前照顾者,一起来参与民事关系。
民政局需要频繁"当被告"来完成法律程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12月发布了《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规范遗产管理流程,做出了制度探索。
第一步,利害关系人(比如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有意愿想分遗产的亲属)到法院起诉,要求指定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之后,民政部门严格执行法院判决,秉持"勤勉、审慎、依法、公开"的原则,尽职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第二步,区民政部门履行清理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职责。
之后,利害关系人去起诉民政局这个遗产管理人,诉请分得若干遗产,由法院酌情作出判决。
之后,有财产剩余部分的,再由民政局向法院提起"无主之诉",确认"无主财产",然后公示,最后收入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