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需要澄清的是,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的管理人,主要职能是为了解决遗产的无主状态,推动遗产的依法分配,甚至为了完成民事诉讼程序来主动"当被告"。
这并不是大家脑补的,民政部门就可以直接把逝者的财产"收归国有",而是民政部门要通过法院,经过复杂的法律诉讼--起诉指定遗产管理人;继承纠纷之诉;无主财产确认程序等--来依法处置遗产。
设遗产管理人是为解决程序"死循环"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980年代的《继承法》就做出了这一规定。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几乎一直处于"空转"的状态。"归国家所有",那么到底由谁来执行?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之前一直是法律空白。
《民法典》对这一法律模糊状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赋予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能,是为了尽快解决遗产的"无主状态",牵头推动诉讼解决,解决程序"死循环"。
之前的《继承法》以及目前的《民法典》规定了在遗嘱继承之外的法定继承顺序,包括:逝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就是说,在前面这个序列之外的堂兄弟、表姐妹、侄子、外甥等,都不是法定继承人,除非由死者的遗嘱明确,都没有法定权利继承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