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春,男子张某与女子王某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但是,由于没有收入来源,张某很快就和王某把手头的钱挥霍一空。不久,张某想到一个挣快钱的方法,那就是让王某出去卖淫。
没想到,张某的这个想法居然和王某一拍即合。二人很快商定,由张某负责招揽嫖客,王某卖淫,共同赚取生活费。
于是,张某展开行动,通过"陌陌""探探"等手机App上发布"加我微信"的信息,在锡林浩特市招揽嫖客。加上微信后,张某和对方商量好费用、服务项目及时间地点后,便通知女友王某按时前往约定地点与嫖客完成性交易。完事后,费用的大头归王某,张某可以从中抽取分成。
经调查,在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张某和王某合计非法获利25万余元,其中,张某通过抽成获利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综合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万余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但是,对于卖淫嫖娼链条的其他环节,刑法予以严厉打击。例如,刑法规定有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
除强迫卖淫外,卖淫类犯罪,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涉及其中的个当事人均为自愿,没有任何一方受到胁迫。但是,法律对于这种自愿并不认可。
一方面,卖淫嫖娼败坏社会风气,为公序良俗所不容。另一方面,如果法律不对人的自由作出限制,放任自愿前提下出卖肉体、器官、生命等行为,那人也将不能成为人。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男子张某构成的就是介绍卖淫罪。介绍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介绍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张某非法获利6万余元,构成情节严重,依法应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