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女士可以固定餐饮发票、点餐清单、支付凭证,还有一些约会聊天记录、婚介介绍记录等等,以及餐厅监控、服务员证人证言等,然后向王先生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要求支付餐费。
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肖应欢律师也认为,婚介没有义务支付餐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介机构主要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为相亲双方提供认识的机会,婚介服务合同属于居间合同,主要的合同义务是提供机会,促成相亲双方关系的建立。就餐消费是苏女士与王先生的个人消费行为,应该由实际消费的双方共同承担,与婚介的居间服务合同无关。
而王先生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在约会过程中,以"去卫生间"为由离开并失联,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支付餐费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从而导致苏女士陷入错误的认知,不得已替他支付了餐费。该行为涉嫌"诈骗"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肖应欢说,苏女士可以保留好证据,比如点餐记录、就餐照片、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王先生共同消费就餐但未支付。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