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尹某与武某系夫妻关系,自2023年2月份以来因两人感情问题分居,武某提出离婚。2023年7月26日12时许,尹某窜至濮阳县龙城国际东区13楼,在主卧室内对武某实施强奸。去年7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尹某认为,此前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捕的决定,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该决定导致尹某失去了285天的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尹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尹某支付135523.2元的国家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赔偿尹某被错误羁押、申请国家赔偿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差旅费、委托律师支出的律师费等100000元(以上赔偿金额总计335523.2元);要求该院检察长以公开登报方式在河南省有影响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法对该案侦查人员、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官枉法办案启动追责司法建议,或将其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移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下午已陪同当事人,前往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服务中心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29日,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已经接收了申请书,并表示将移交给主办该案的检察官。
29日下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不方便透露案件信息,可联系当事人或检察院政治部负责宣传的人介绍情况,他没有政治部办公室的电话。
在未被关押之前,尹某妻子两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对此,尹某29日晚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4月,他还在看守所里时,已与妻子协议离婚。
去年7月31日,濮阳县检察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我是去年5月29日出的看守所,由于种种原因,时隔一年才正式向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这285天不能白白被关押。"29日晚,当事人尹某告诉极目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