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结婚后,发现丈夫暴躁易怒,经常背着她偷偷吃药。
经询问,得知丈夫婚前就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还曾经住院治疗,吃药是为了维持精神稳定。

女子深感被欺骗,将丈夫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是山东高院最近通报的一个真实案例。
答案是:可以撤销,依据就是民法典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重大疾病"都包括什么呢?
有说法说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范围: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其实这只能说是一个参考,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死,而是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审查该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当事人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至影响其婚前的真实意思表示。
就比如抑郁症,属于"有关精神病",但实践中,既有支持撤销的,也有不予撤销的,区别就在疾病严重程度不同。
而本案中,丈夫是精神分裂,已经严重到住院了,一般人如果提前知道,结婚肯定会慎重,那么此时的隐瞒就达到了影响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程度。
前两年还有个案子,就是丈夫隐瞒了有攻击倾向的精神病,婚后还擅自停药,结果出现被害妄想症,认为妻子要害自己,将妻子残忍杀害。
最终被鉴定为具有限制性责任能力,比照正常人减轻处罚,判了死缓。
隐瞒严重精神疾病,属实害人害己,那么法官当然会支持撤销。
当然了,发现隐瞒情况,也需要当事人当机立断,超过1年,法律会收回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