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举证存在缺失
单方解约被判违法赔偿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江女士在离职时是否属于管理岗位,进而判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首先,岗位性质认定应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和实际履职情况为准。判断女职工是否属于管理岗,通常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结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综合认定。其次,用人单位对岗位性质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拟定合同文本、工作岗位分类管理中处于优势地位,当岗位约定模糊、无法明确区分职工工作岗位性质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工作岗位的性质。
本案中,某公司既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江女士的岗位性质,又未在诉讼程序中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江女士属于生产岗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再者,从多方面证据可以印证江女士的管理岗属性。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在江女士年满50岁之后,不符合企业生产岗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常理。公司在聘用江女士为总经理助理之后,并无证据显示已撤销该职务。根据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江女士日常工作内容及对接公司领导的职责,其岗位体现了一定的管理职能和属性,应当认定为管理岗位,适用女职工55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标准。综上,某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期且江女士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以江女士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法院最终根据江女士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判决某公司向江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