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花了12.6万元请一家婚介帮忙找越南女子结婚,结果婚介当场把能退的4.6万元退给了他,但那剩下的8万元,法院认定应当由案外人周某返还--公安机关在处理时,周某也承诺过要承担这部分。法院还认定,这家婚介是以营利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违反了管理规定,相关中介合同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以温某不能再把那8万元追到婚介头上。
时间线和细节都在卷宗里。事情起始于2017年5月,温某去找了这家婚介,说明想找一位越南姑娘结婚。婚介开价,要他付12.6万元作为介绍费,双方还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上写得挺明确:一年内女方如果离家出走,婚介得退10万元;如果女方因不符合中国法律被遣送回国,相关费用也由婚介负责退还。听着像保障条款,但法律并不只看字面。
没几天,那位越南女子就离开了温某,联系不上。温某去派出所报了案。民警介入后和出入境管理部门配合,把人找到了,确认她并非婚介直接从越南接来的,而是通过一个叫周某的第三方、中间人,再经一名越南男子介绍来到上高,最后由婚介撮合给温某的。找到人后,出入境管理大队按规定把她遣送回国。
关于钱的去向有清楚记录:12.6万元被拆成两份,周某拿走了8万元,婚介拿了4.6万元。公安机关调查时,在场协调,婚介当即把手上的4.6万元退给了温某。那8万元,因已被周某分得,公安处理时是由周某承诺返还。温某不服,就把婚介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婚介再把那8万元补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