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男孩泳池溺亡,事发时3名救生员无人在岗,前教练:他会4种泳姿(2)

2024-11-28 14:32  大风新闻

听闻噩耗,行女士懵了,慌张地叫上丈夫赶往医院,被告知孩子正在抢救中,现场有民警在。她进抢救室看到,孩子浑身插着管子,就像睡着了一样,那就是最后一面,12点多医生宣告孩子死亡。

西安市第五医院急诊病例显示,患者8月13日10时41分就诊,30分钟前在健身房游泳池溺水后意识丧失,呼之不应,无自主呼吸,健身房教练给予体位倒水处理后拨打120,于9:30急送至急诊。检查颈动脉搏动消失,双侧瞳孔等大等圆,诊断呼吸心跳骤停、溺水。下病危,气管插管+机械通气心肺脑复苏,经过积极抢救3小时07分钟,患者无意识,无自主呼吸,12:37宣布患者死亡。

质疑:

游泳池里发生了什么

为何救生员不在岗

年轻的生命悄然而逝, 尽管十分悲痛,爸爸张先生还是想搞清楚事实,给儿子要一个公道:当时游泳池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孩子是如何溺水的,救生员又在哪里,一个没有安全员在岗的游泳池谁还敢去?如此重大的事故谁应担责?

令家属气愤的是,事发至今,艾菲特健身房没有联系过家属,没有一句解释和道歉。

张先生告诉记者,事发后劳动南路派出所民警给他看了一段视频,能看到孩子在泳道里来回游动,间或与一旁的老太太聊几句,最后一次游过去之后就再没见身影,据说事发位置是监控死角。根据民警的反馈,是一旁的老太太发现孩子飘在水面上不动弹,上前询问才发现异常,几名游泳者将孩子抬上来,后来健身房叫了120。

后来,街办、莲湖区文体局等曾组织过两次协商,游泳馆来的都是普通工作人员,拿不出处理方案,至今此事无进展。

健身房:

大门紧锁已停业

前教练说孩子会4种泳姿

11月27日上午,记者来到事发地艾菲特健身房锦园店,发现大门紧锁,留有"设备维护暂停营业"的提示,透过玻璃门看到里面标注"泳池关闭",玻璃门上留有几个店方联系电话。记者联系到会籍经理王先生,询问敦敦发生事故时的情况,王先生表示自己当时不在,此事有专人负责,将通知负责人联系记者,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记者又联系到熟悉敦敦的该店一位教练,其表示事发时也不在,不知晓具体情况,但敦敦会4种泳姿,而他已因被欠薪离职。擅长游泳的孩子为何会溺水?该教练表示不好说。

艾菲特健身房锦园店隶属陕西铭瑞艾菲特康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查查搜索发现,该公司自身风险13条,包括司法诉讼9条,监管处罚4条,多家分公司有经营异常,法人被限制高消费。致电该公司所留电话,均未能接通。

处罚:

3名救生员无人在岗值班

存在重大安全责任被罚2万元

据了解,8月27日,莲湖区文体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发时3名救生员无人在岗值班,对艾菲特健身锦园店按照高限做出行政处罚2万元的决定。

处罚内容为:8月13日8时27分许,张某某(男,14岁,八年级学生),一人独自进入陕西铭瑞艾菲特康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健身游泳馆内进行锻炼,发生溺亡事故。该游泳馆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明确救生员数量为3人,但事发时3名救生员无人在岗值班,导致溺亡事故发生,企业存在重大安全责任。涉事企业当日游泳值班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件。涉事企业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对艾菲特健身锦园店按照高限做出行政处罚2万元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游泳是一项危险运动,意外随时可能发生。"从事救生员相关工作的王先生提醒说,目前公共泳池尤其是一些健身房里的游泳池,可能存在没有配备救生员或者救生员数量不足的问题,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一般溺水发生后,60秒左右时溺水者将出现口鼻进水、停止呼吸、瞳孔放大、身体抽搐等状况,4分钟到6分钟时,脑细胞将开始受损、死亡。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应至少配备3名救生员;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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