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的曹某,去银行存钱。他新开了一张银行卡后,存入了32607元,可刚存进去,就被银行划走了。
曹某问银行怎么回事,银行说曹某的信用卡上欠了钱,所以被划走了。曹某很意外,马上说自己没办过信用卡,怎么会欠钱的?
银行的工作人员查了一下,说2009年5月,曹某在他们银行办了一张信用卡。这张信用卡,截止2010年12月27日,尚有48350.8元未还呢!
曹某坚持说没办过信用卡,不存在欠款,他刚才存进去的那些钱,银行必须要还给他。可银行坚持说他办过信用卡的,并且还有欠款未还清呢!
双方吵来吵去,也没吵出个结果来,曹某就把银行告上法庭了。
在法庭上,银行提供了划扣那32607元的凭证、曹某欠48350.8元的凭证、有曹某签名的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卡片的启用凭条等。
曹某说,他没办过信用卡,所以信用卡申请表和信用卡卡片启用凭条上的签名,都不是他签的。
法院就请专门机构鉴定笔迹了。鉴定结果是,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跟曹某提供的样本笔迹,并非是同一人所写。但信用卡卡片启用凭条上的签名,跟曹某提供的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银行说,曹某在信用卡卡片启用凭条上签名了,信用卡就激活了,也就发生信用卡债务了。
曹某说,就算涉案信用卡是他的,那相应债务已经过去13年了,超过诉讼时效了,所以银行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了。
银行就又提供了2009年9月12日至2011年6月10日期间,还有2020年8月26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催款电子记录,共有288次。
银行通知的这个手机号码,是信用卡申请表上预留的号码,可这号码一直处于无人接听,或者无法接通的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并非曹某所写,但信用卡卡片启用凭条上的签名,是曹某写的,那这张信用卡就是曹某办的。
银行提供了两个时间段的催款电子记录,但并未提供2011年6月到2020年8月期间的情况。所以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中断、中止情形。
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进行抵销是不成立的。所以,法院判决银行限期退还曹某32607元。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