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同事工位上涂抹粪便被行拘5日,一员工被开除,向公司索赔30万,高院:驳回(2)

2024-12-19 09:11  光明网

一审判决:马狂风对是否实施涂抹粪便行为并非无法选择,对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亦可以预见。

马狂风未到岗上班的客观理由是因将粪便涂抹在同事的办公桌上,公然侮辱。究其根源,马狂风对是否实施涂抹粪便行为并非无法选择,对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亦可以预见,马狂风选择做出该项违法行为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处以行政处罚并非马狂风不到岗上班的正当理由。

综上,在马狂风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上班的情况下,公司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当。故对于马狂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受到行政处罚并非马狂风不到岗上班的正当理由。

马狂风因为自身的不当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造成旷工,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马狂风承担行政责任后,不意味着因此免除了马狂风在其他法律关系中需因此承担的其他后果;在马狂风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中,马狂风客观上存在旷工事实,公司据此与马狂风解除劳动关系,具有正当依据,马狂风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裁定:驳回!

因为自身不当行为受到处罚

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马狂风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马狂风未提交新证据。

马狂风因为自身不当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公司据此与马狂风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马狂风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马狂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高院裁定:驳回马狂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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