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一审时,法院认定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主犯曾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吕某某和王某某无期徒刑;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审判决后,曾某某和袁某某提起上诉,同时,被害人姜甲儒及其父母也就刑事附带民事提出了上诉。
按理,一审判决后,如果真的想通过上诉减轻罪责,就应当在法理上寻找证据。然而,主犯曾某某可不这么想,他把重心放在了大骂被害人和同伙上,令人惊讶。
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严厉处罚。

曾犯在得知被判死缓后,对被害人和同伙破口大骂,还在二审时向法官示威,这种嚣张行为,不仅没有悔改之心,还在增加被害人担心,必须加重处罚。
当然,因为这些行为要从死缓变成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不太合适。曾某的行为,还难以让刑责上一个等级。
但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加重处理。譬如给予犯罪嫌疑人永远不能减刑,也就可以让曾犯在监狱度过余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