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告肖某于第二次庭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024年2月2日
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
↓↓↓
- 医疗费46550.20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
- 营养费4200元
- 护理费6300元
- 残疾赔偿金168068元
- 精神抚慰金5000元
- 交通费800元
- 鉴定费2850元
- 律师费6000元
- 共计240198.20元
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对于此事
有网友表示
"判决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