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布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
上海闵行一男子
在羽毛球馆打球时
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残
因此将经营羽毛球馆的公司
(以下简称A公司)及
流浪猫喂养者告上法庭
后者被判赔偿24万元
此事也同时冲上热搜
和上海同城热搜第一
引发网友热议
原告索赔35万余元
原告表示,2023年4月20日,自己与几名同事一同至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
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A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
原告认为,A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律师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51062.72元。
被告辩称投喂者
不能对猫管控支配
A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辩称,其系A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
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裁判
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
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
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
依据查明事实
猫为肖某饲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